海大学字〔2016〕2号
第一条为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进一步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规范学生请假行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争取做到不请假、不缺勤。
第三条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因故需提前离校或逾期返校的;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外,因故需离校的。
第四条学生因如下情形,可以请假:本人健康原因;参加全国、省、市及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本人或家庭突发重大变故。
第五条请假手续应由本人办理,特殊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因健康原因请假,必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
第六条请假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根据请假时间长短和相应的准假权限,报院(系)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主任)审批,经批准后生效。3日以内的请假,由院(系)辅导员审批;4日以上14日以内的请假,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主任)审批;15日以上不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请假,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主任)审批,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书面请假材料由院(系)存档。
第七条请假累计总时长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条请假期满,学生本人应于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向批假人当面销假。因故不能按期销假或不适合返校继续学习的,必须续假,续假手续参照请假手续。
第九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的,请假期满但未办理续假手续且逾期不归的,或弄虚作假请假离校的,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因参加重大活动请假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办理书面集体请假,报有关院(系)和学生工作处备案。需离校进行的专业教学计划内的教学活动,应由活动组织单位报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主任)备案。
第十一条请假学生仍需接受正常课业考核。不能参加统一考试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内”、“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请假管理办法》(海大学字〔2007〕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