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春喜:《公孙弘与<举贤良文学对策>若干问题的考察》

时间:2020-05-19浏览:712

公孙弘与《举贤良文学对策》若干问题的考察


摘要公孙弘的籍贯当为今淄博市淄川区。其第二次参加贤良文学对策的时间应为元光五年(前130)。公孙弘被武帝由太常下第擢为举首,是因为其《举贤良文学对策》释“术”为“智”,论述了“术”与儒学诸范畴的关系,使统治者对权术的政治、心理需求获得了一种理论正义;把儒家义理人情融入汉代法治之中,促成了律法儒学化。该文深受齐地文化影响,体现出融创变通、服务当下、崇尚谋略议论的齐地文化品格。其文本立意与书写具有突破性、创新性;敢于打破策问限制,论题设计比较大胆新颖;结构鲜明,思路缜密,善用对偶手法,偶散结合。文风简约明切、冷静沉实。该文风的形成与汉代文书行政制度要求以及文吏职业特点密切相关,反映了汉代散文发展的新倾向。

  

关键词公孙弘籍贯对策时间齐地文化品格文风

  

公孙弘(公元前200—前121年)是西汉重要人物,在当时的政治、教育、文化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他登上历史舞台与其第二次参加贤良文学选拔密切相关,并藉《举贤良文学对策》一文脱颖而出。该文可谓汉代政论文中的经典,被誉为“前代之明范”[1]。目前学界对公孙弘及其文章的关注尚少,有一些问题需要考察。其中,厘清籍贯问题有助于把握作者所处的文化区域,探知区域文化传统对文章创作的影响;辨析作品的创作年代,能够为我们把握文本书写提供精准的时间坐标;在这一时间坐标下,《举贤良文学对策》面对当时的政治、文化问题,究竟为汉代统治者提供了怎样的政治智慧与主张,从而使公孙弘由“太常下第”变为武帝擢拔的贤良“举首”;在汉代散文发展过程中,该文又具有怎样的创作特征与意义。基于这些思考,本文拟就公孙弘的籍贯、第二次对策时间、《举贤良文学对策》的政治文化意义、齐地文化传统与该文的创作特征、风格及其文学意义等问题进行探讨,以便加强我们对其人、其文的了解。


一  公孙弘的籍贯问题

    据《史记》本传:“丞相公孙弘者,齐菑川国薛县人也。”[2]《汉书》本传云:“公孙弘,菑川薛人也。”[3]可知,两部史籍对公孙弘籍贯的记载本来比较明确。但自唐代开始,一些学者对此点产生了怀疑。司马贞《史记索隐》云:“薛县属鲁国,汉置菑川国,后割入齐也。”张守节《正义》云:“表云菑川国,文帝分齐置,都剧。《括地志》云:故剧地在青州寿光县南三十一里。故薛城在徐州滕县界。《地理志》云薛县属鲁国。按:薛与剧隔兖州及太山,未详。[4]二人开始辨析“薛”地所属,从而引发了公孙弘的籍贯问题。其后,顾炎武《日知录》卷三十一进一步指出:“今考《儒林传》言:薛人公孙弘。是弘审为薛人,上言齐菑川者误耳。[5]司马贞、张守节治学严谨,顾炎武更是明末清初著名的思想家、史学家,影响颇大。他们的辨析致使公孙弘籍贯问题出现了分歧,导致了今人“滕县南”(即今山东枣庄市薛城区北、滕县南)一说的产生。

   这一说法是值得怀疑的。首先,我们要弄清楚该“薛”地的归属问题。的历史颇为悠久,为方便辨析,暂且以“古薛”称之。据《通志·氏族“薛氏。任姓,黄帝之孙颛帝少子阳封于,故以为姓十二世孙奚仲,为夏车正,禹封为薛侯。奚仲迁于邳。十二世孙仲虺,为汤左相,复居薛。旧云鲁国薛县,今徐州有薛城,在滕县东南五十里是也。”[6]周显王46年(前323),任姓薛国为齐所灭,田婴田文父子相继于该地秦灭齐,设薛郡。汉高祖六年(前201),薛郡属刘交之楚国。吕后六年(前182),楚之薛郡被分于鲁国,以封外孙张偃。吕氏败后,鲁国除,薛郡又归属楚国。景帝三年(前154),为打击诸侯王特别是楚王刘戊势力,以薛郡置鲁国,徙淮阳王刘余为鲁共王。从此,古薛归属于鲁一直延续到西汉末期。《汉书·地理志》载:“鲁国,故秦薛郡,高后元年为鲁国。属豫州。……县六:鲁,伯禽所封。户五万二千。有铁官。……薛,夏车正奚仲所国,后迁于邳,汤相仲虺居之。”[7]可以说,整个西汉时期,古薛从未有划入齐地的史实。司马贞《史记索隐》“后割入齐”之说,不知何据。若某人籍贯为薛地,当书“鲁国薛人”。如《汉书·儒林传》:“颜安乐字公孙,鲁国薛人,眭孟姊子也”[8]因此,公孙弘的籍贯不可能是鲁国的古薛。

其次,为选拔人才,探求治国方略,自文帝时,汉代开启了贤良文学一科的选拔。如,文帝前十五年(前165),“故诏有司、诸侯王、三公、九卿及主郡吏,各帅其志,以选贤良明于国家之大体,通于人事之终始,及能直言极谏者,各有人数,将以匡朕之不逮”[9];“宣帝本始四年,郡国地震,诏令三辅、太常、内郡国举贤良方正各一人。”“永光二年,以日食诏令内郡国举贤良方正各一人。”(建武)七年四月,诏曰:“……公卿、司隶、州牧举贤良方正各一人,遣诣公车,朕将览试焉。”[10]按照制度规定,各郡国均有举荐贤良的职责与权力。公孙弘曾两次参加武帝时期的贤良选拔,推荐郡国为菑川。若公孙弘为古薛人,当由鲁国而非菑川国举荐。

这样看来,公孙弘为菑川人是确定无疑的。但如何认识公孙弘“薛县”籍贯问题呢?清沈钦韩《汉书疏证》认为:“菑川治剧,薛盖字之误。”[11]剧地在今山东潍坊寿光南。现在的一些主流观点多据此认为公孙弘为山东寿光人。但公孙弘是武帝时期红极一时的人物,官居丞相。司马迁(约前145—前90)虽年岁晚于公孙弘,但均为武帝时人。作为史学家,他不可能对公孙弘的籍贯不了解。又,《史记·儒林列传》载:“今上初即位,复以贤良征固(指辕固生)。诸谀儒多疾毁固,曰‘固老’,罢归之。时固已九十矣。固之征也,薛人公孙弘亦征,侧目而视固。”[12]若《史记》本传“薛”为“剧”字之误,此处不当再书“薛人”。退一步而言,纵使存在字误问题,班固以严谨著称,推崇儒学,对于西汉弘扬儒学的重要人物公孙弘,应当极为重视,若存在字误,应当予以纠正,然其《汉书》本传也直承司马迁的说法。南朝宋徐广《史记音义》亦云:“薛县在菑川。”[13]这些都说明公孙弘籍贯为薛县应是没有问题的,这就是说西汉时有两个薛县。

在汉代时期,县名相同者颇多。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十七“县名相同”条云:“郡国县邑名同者,则加东、西、南、北、上、下或新字以别之。”“其无东西等字为别者,据钱大昭考得相同者亦甚多。有一县三见者,如曲阳一属九江郡,一属东海郡,一属交趾郡;建成一属勃海郡,一属沛郡,一属豫章郡;安定一属钜鹿郡,一属安定郡,一属交趾郡。有一县两见者,如剧一属北海郡,一属菑川国;定陶一属济阴郡,一属定襄郡;……”三县同名者3处,两县同名者48处[14]。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十一亦有“汉地理志县名相同”条,胪列西汉相同县名,指出“剧两见,一属北海,一属甾川”[15]。

西汉时期,为分封新诸侯,或为削弱比较强大的诸侯势力,统治者对相关诸侯国的地域范围不断进行调整。菑川国本属齐国,高祖六年(前206),其长庶子刘肥立为齐王。文帝十六年(前164),齐国一分为七,“孝文帝以所封悼惠王子分齐为王,孝王将闾以悼惠王子杨虚为齐王。故齐别以王悼惠王子:子志为济北王,子辟光为济南王,子贤为菑川王,子卬为胶西王,子雄渠为胶东王,与城凡七王。”[16]当时的齐国地域颇大,辖70馀城县,一分为七后,各分国所辖城县至少应当在10县以上。特别是菑川国,地域较大。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地图十九比较直观地绘出了景帝二年时齐地诸国辖域情况[17],可参看。武帝时,“菑川地比齐。子怜齐,为悼惠王冢园在郡,割临菑东环悼惠王冢园邑尽以予菑川,以奉悼惠王祭祀。”[18]“菑”即“菑水”。可知到武帝时,以菑水为界,菑川国实际上又分得齐国临淄以东地域,辖域再次扩充。虽然《汉书·地理志》所载菑川国较小,仅剧、东安平、楼乡三县[19],但所载为元、成以后之制,不能反映武帝之前的菑川辖域范围。

那么菑川国薛县究竟在何地?宋罗《路史》卷三十云《国名记·杂国下》云:“薛,淄州南四十,谓之大薛,非滕南之薛。”[20]元于钦,字思容,方志编纂家、历史地理学家、文学家,山东益都(今青州),撰有《齐乘》。“是书专记三齐舆地。”“钦本齐人,援据经史,考证见闻,较诸他地志之但据舆图、凭空言而论断者,所得究多,故向来推为善本。”[21]该著卷六“人物”载云:“公孙弘,菑川人,开东阁以延贤人,亦足以为百世宰相之师,故载。”自注云:“《路史》:淄州南四十里大薛山,弘生处。”[22]淄州即今淄博市淄川区,主要在菑水以东,汉时为般阳县。至迟至武帝时,淄州可能属于菑川国,并因其南部有大薛山,故设有薛县。今淄川区城南镇有公孙村,历史悠久,距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现在已无公孙姓氏人家。据天一阁藏明代《嘉靖淄川县志》卷一“廂都”类所列“公孙庄”条目[23]与该村所编《村志》[24],它应为公孙弘故里,因古人姓氏而得名。由此可进一步推知,此薛县可能在般阳以南。汉元、成帝以后,薛县可能遭到削废。对此,钱大昕云:“菑川本齐故地,……《汉志》菑川国只有三县,无薛县然《高五王传》青州刺史奏菑川王终古禽兽行,请逮捕,有诏削四县薛县不在所削之内《汉志》所载郡国领县若干,皆元、成以后之制,王国大者仅十余县,小者三四县,如蠡吾故属河间,良乡、安次、文安故属燕,陉城故属赵之类,赖有列传,略见一二,未可据以驳传也。”[25]

由上述辨析可知,公孙弘的籍贯当为今淄博市淄川区。该地在先秦两汉时期为齐地核心文化区域。弄清这个问题有助于深入认识齐地文化传统对其文章特别是《举贤良文学对策》的影响。对此,本文第四部分将会进一步分析。

  第二次贤良文学对策的时间

贤良文学是汉代仕进制度中的重要科目,备受统治者重视。就科目程序而言,在获得丞相、公卿、诸侯王、州牧、郡守等的举荐,进入朝廷后,贤良文学需要参加策选,以对策入仕。通过对策考试,朝廷确实选拔了一批相当优秀的人才。其中,公孙弘堪称代表。

公孙弘曾两次参加贤良文学对策。《史记》本传载:“建元元年,天子初即位,招贤良文学之士。是时弘年六十,征以贤良为博士。使匈奴,还报,不合上意,上怒,以为不能,弘乃病免归。元光五年,有诏征文学,菑川国复推上公孙弘。弘让谢国人曰:臣已尝西应命,以不能罢归,愿更推选。国人固推弘,弘至太常。”[26]除个别字词稍异外,《汉书》本传的记载与之相似。但《史记·孝武本纪》云:“后六年,窦太后崩。其明年(指元光元年),上征文学之士公孙弘等。”[27]《汉书·武帝纪》云:“(元光元年)五月,诏贤良曰:朕闻昔在唐虞,画象而民不犯,……于是董仲舒、公孙弘出焉。”[28]可以看出,公孙弘首次对策的时间相当明确,为建元元年(前140)。但在第二次对策的时间问题上,《史记》《汉书》所载均有出入之处:一为元光元年(前134),一为元光五年(前130)。

其后的史籍多认可元光五年说。如,东汉荀悦的《汉纪·孝武皇帝纪》二、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十八《汉纪》十、王益之《西汉年纪》卷十一《武帝纪》等均把公孙弘第二次对策系于此年。但毫无疑问,《史记》《汉书》所载第二次对策时间的出入问题是很明显的。对此,一些学者进行了考辨,支持元光元年说。宋王楙《野客丛书》卷二十一“董仲舒、公孙弘”条指出,《汉书·武帝纪》所载“于是董仲舒、公孙弘出焉”,“史氏失于并书耳”,二人对策时间不同,一为建元元年,一为元光元年;其根本原因在于“武帝即位以来,凡两开贤良之科。一在建元元年,一在元光元年,而元光五年但诏征吏民明当世务者,不闻有贤良之举”;“元光元年贤良制,正系弘所对者”[29]。清梁玉绳《史记志疑》卷三十四全面认可了王楙的观点,在辨析《史记》本传“二岁中,至左内史”句时,附按云:“徐广作一岁,是。弘以元光元年对策为博士,中更母服三年,盖元光五年仍为博士,即于是年为左内史,故《公卿表》言元光五年为左内史也。”[30]

那么,究竟哪种说法是正确的?虽然公孙弘在武帝时期政治影响颇大,但因其著述、作品较少,同时在思想史上,地位比不上董仲舒,他的相关问题自然很难获得学界的充分关注。其中,关于其第二次对策的时间问题,目前仅有刘国民《董仲舒对策之年辨兼考公孙弘对策之年》、李迎春公孙弘第二次贤良对策时间考》二文[31]有专门分析。其中,刘文认为公孙弘第二次对策时间为元光元年五月。李文重点针对梁玉绳的观点,进行了辩驳,认为对策时间为元光五年。

笔者认同李文的观点,认为元光五年说较为合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补证:

第一,“元光元年贤良制”是否是“弘所对”问题。王楙、梁玉绳认为武帝元光元年的策问贤良的制文是公孙弘所对。现在一些学者受二人影响,更绝对地认为“元光元年五月诏与公孙弘元光五年对策诏内容是完全一致的”[32]。事实上,这种认识是值得商榷的。《汉书·武帝纪》与《公孙弘传》分别载录武帝《元光元年诏贤良》《元光五年策贤良制》二文,兹录如下:

(元光元年)五月,诏贤良曰:“朕闻昔在唐虞,画象而民不犯,日月所烛,莫不率俾。周之成康,刑错不用,德及鸟兽,教通四海。海外肃眘,北发渠搜,氐羌徕服。星辰不孛,日月不蚀,山陵不崩,川谷不塞;麟凤在郊薮,河洛出图书。呜乎,何施而臻此与!今朕获奉宗庙,夙兴以求,夜寐以思,若涉渊水,未知所济。猗与伟与!何行而可以章先帝之洪业休德,上参尧舜,下配三王!朕之不敏,不能远德,此子大夫之所睹闻也。贤良明于古今王事之体,受策察问,咸以书对,著之于篇,朕亲览焉。”(《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册,第160-161页)

(元光五年)制曰:盖闻上古至治,画衣冠,异章服,而民不犯;阴阳和,五谷登,六畜蕃,甘露降,风雨时,嘉禾兴,朱草生,山不童,泽不涸;麟凤在郊薮,龟龙游于沼,河洛出图书;父不丧子,兄不哭弟;北发渠搜,南抚交址,舟车所至,人迹所及,跂行喙息,咸得其宜。朕甚嘉之,今何道而臻乎此?子大夫修先圣之术,明君臣之义,讲论洽闻,有声乎当世,敢问子大夫:天人之道,何所本始?吉凶之效,安所期焉?禹汤水旱,厥咎何由?仁义礼知四者之宜,当安设施?属统垂业,物鬼变化,天命之符,废兴何如?天文地理人事之纪,子大夫习焉。其悉意正议,详具其对,著之于篇,朕将亲览焉,靡有所隐。(《汉书》卷五八《公孙弘卜式兒宽传》,第9册,第2613-2614页)

应当说,两篇的文本书写有较一致的地方,即均从民风、德教、疆域、天象、符瑞等方面描绘儒家上古治世图景,并咨询贤良如何才能实现这种社会理想。一般来说,古代社会改革大多需要寻求一种深受社会特别是知识阶层认可的理想愿景,作为长久的总体目标,以便增强改革的合理性、合法性。由于汉武帝深度认可儒家思想,且有志于进行全面社会改革,因此他自然会把儒家带有强烈复古色彩的王道社会理想,作为大力提倡且需长久坚持的社会改革愿景。只要他认为的社会改革没有最终完成,这种提倡与坚持自然也不会停止。这是两篇文章在社会理想图景的描写方面存在一致之处的根本原因。但这两篇文章的行文差异更值得关注。由对比可见,后篇除描绘社会理想外,所问更为具体,涉及了天人关系、天命、符瑞、如何运用儒家“仁义礼知”进行社会治理等问题。在大一统背景下,就武帝而言,只有解决了天人符命关系问题,才能够在社会哲学信仰上确立其君权神授、代天治民的正统性与合法性;明确了儒家之义与社会治理的关系,才能把崇儒治国策略落实到实处,解决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问题。建元六年(前135),祖母窦太后卒,欲图有为的武帝彻底摆脱了政治羁绊。但此时,他颇为年轻,年仅二十二岁,可能仅有一改弊政、建立理想社会的宏伟蓝图,对如何进行具体的政治改革以及改革所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还没有清晰的认识。所以元光元年的策问,武帝仅就如何实现治世理想而发问。虽然其中的“麟凤在郊薮,河洛出图书”已反映出他对符命问题的关注,但他显然还缺乏更深入的理性思考与对之凝练的理论能力。到了元光五年,他对政治改革以及进行改革所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的认识愈发深入,其策问自然会更为具体,同时显示出很好的凝练理论问题的能力。因此,公孙弘的对策所应对的是元光五年而非元年的策问。

第二,关于“举首”问题。董仲舒曾两次参加贤良文学选拔,一为建元元年,一为元光元年。当然,针对这一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认识。但《汉书·武帝纪》云:“(元光元年)五月,诏贤良曰:朕闻昔在唐虞,画象而民不犯,……于是董仲舒、公孙弘出焉。”首列董仲舒,实际上已指明了董仲舒第二次对策的时间问题。就当代研究而言,岳庆平曾撰文详细辩驳了诸说,认为其第二次对策当在元光元年[33],论证极为严密。董仲舒在当时“学士皆师尊之”[34],“为群儒首”[35],在景帝时已为博士。在元光元年的对策中,他自然很容易地引起了崇尚儒学的武帝的注意。《汉书·董仲舒传》载武帝专门策问董仲舒之辞云:“今子大夫褎然为举首,朕甚嘉之。子大夫其精心致思,朕垂听而问焉。”张晏注云:“褎,进也,为举贤良之首也。”[36]可知,董仲舒为元光元年的对策之首。而据《史记》《汉书》本传,元光五年,公孙弘“策奏,天子擢弘对为第一”[37],“见为举首”[38]。假设公孙弘第二次对策为元光元年,自然就产生了两个“举首”。这当然是不可能的。

第三,关于“一岁中至左内史”问题。《史记》本传载,元光五年对策后,因“恢奇多闻”,“其行敦厚,辩论有馀,习文法吏事,而又缘饰以儒术”,公孙弘颇受武帝青睐,先任职博士,其后被迅速擢拔。“上大悦之。二岁中,至左内史。”[39]然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元光五年,“博士公孙弘为左内史,四年迁”[40]。《汉书》本传:“上说之,一岁中至左内史。”[41]可知,公孙弘参加对策与任职左内史为同一年。这两条材料相互佐证,班固改“二”为“一”,蕴含着一种很严谨的史学态度。这种修改获得了后世学者的认可。对此,《史记集解》注引徐广云:“一云一岁。”[42]乾隆武英殿本《史记》校勘者陈浩考证云:“按一岁中为是,弘以五年对策,即于是年为左内史,见《汉书·百官公卿表》。”[43]退一步而言,假设公孙弘第二次对策时间为元光元年,则其为博士至左内史的时间跨度为五年。这与《史记》“二岁中,至左内史”的说法也是不相合的。

第四,关于“服丧三年”问题。梁玉绳提出:“徐广作一岁,是。弘以元光元年对策为博士,中更母服三年,盖元光五年仍为博士,即于是年为左内史,故《公卿表》言元光五年为左内史也。”(《史记志疑》,下册,第1401页)据《汉书》本传:“养后母孝谨,后母卒,服丧三年。”[44]梁氏结合这一记载,试图解释公孙弘“一岁中至左内史”的问题,看似合理。但事实上,他的说法是经不起推敲的。一方面,若公孙弘元光元年为博士,在任职期间纵使存在为母守丧的可能,除去三年之丧,至五年时,公孙弘应是在两年后担任左内史的。但他又认可“一岁”之说,可谓自相矛盾。另一方面,就丧制文化而言,三年丧制虽然历史颇为悠久。如殷高宗就曾为父“谅暗三年”[45];周初伯禽受封鲁地后,“变其俗,革其礼,丧三年然后除之”[46]。但就西汉丧制而言,文帝临终时,有感于“当今之时,世咸嘉生而恶死,厚葬以破业,重服以伤生”[47]的社会风气,专门下诏实行短丧,丧期由三年改为三十六天。这一诏令对汉代产生了很大影响。《汉书·翟方进传》载:“及后母终,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以为身备汉相,不敢踰国家之制。”颜师古注云:“汉制自文帝遗诏之后,国家遵以为常。大功十五日,小功十四日,缌麻七日。方进自以大臣,故云不敢踰制。”[48]翟方进进位丞相在成帝永始二年(前15)。这说明在成帝以前汉代官员主要遵从短丧之制。又《汉书·哀帝纪》载,绥和二年(前7),诏云:“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颜师古注云:“宁谓处家持丧服。”[49]这从反面说明在哀帝之前纵使是非官员的博士弟子(即太学生)也不能耽误学业,为父母行三年丧礼。那么,博士作为负责议政治礼、教导弟子等职事的朝廷官员自然也须严格遵从国家短丧之制。在此情况下,公孙弘为母守丧三年自然不可能发生在其任职博士期间,而应当在其为布衣之时。

第五,关于“数年至宰相封侯”问题。据《汉书》本传:“(公孙弘)年八十,终丞相位。”[50]《武帝纪》:“(元狩二年)春三月戊寅,丞相弘薨。”(《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册,第176页)可知公孙弘生于高帝七年(前200),卒于元狩二年(前121年)。建元元年(前140),武帝首次征举贤良,是年公孙弘六十岁。《史记》本传云:“建元元年,天子初即位,招贤良文学之士。是时弘年六十,征以贤良为博士。”这是其首次参加贤良对策活动。据《汉书》本传,第二次对策后,“上悦之,一岁中至左内史”;“为内史数年,迁御史大夫”;“凡为丞相御史六岁”;“弘自见为举首,起徒步,数年至宰相封侯。”又据《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元朔五年)十一月乙丑,御史大夫公孙弘为丞相,封平津侯。”[51]本传:“元朔三年,张欧免,以弘为御史大夫。”[52]由这些史料可知,其任御史一职始于元朔三年(前126),为相始于元朔五年(前124)。一般而言,史书所言“数年”不会超过十年。如果第二次对策时间为元光元年(前134),则至其为相,时间跨度已达11年之久,《汉书》本传不当云“数年至宰相封侯”。若系于元光五年(前130),“数年”问题将迎刃而解。


三  “下第”到“举首”:《举贤良文学对策》的政治、文化价值与意义

据《史记》《汉书》本传,在菑川国的举荐下,公孙弘第二次参加贤良文学对策,“太常令所征儒士各对策,百余人,弘弟居下。策奏,天子擢弘对为第一”,“见为举首”。那么,公孙弘在对策中为何被太常判为下第?又为何颇受武帝青睐,被擢为举首?作为“经世有用之文”[53],《举贤良文学对策》又为统治者提供了哪些政治智慧,具有怎样的政治、文化价值与意义?

武帝雄才大略,逐渐认识到了儒家思想在维系其皇权统治方面的重大作用。建元元年十月,即位伊始,他便乡儒术,招贤良,赵绾、王臧等以文学为公卿,欲议古立明堂城南,以朝诸侯”[54];建元五年春,置五经博士;元光元年十一月,诏举孝廉。这些事实都反映了他对儒家思想的高度认可。特别是,元光元年五月,武帝再次进行贤良文学选拔。在此次选拔活动中,董仲舒利用专对机会,作《举贤良对策》三篇,既为武帝提出了以儒为本的思想一统问题及教化为先、建立太学等执政措施,也为他大兴制度文章,实现政治更化提供了理论支持。其后的汉代思想文化建设总体上是按照董仲舒的主张进行的。可以说,董仲舒对策之事标志着汉代基本确立了以儒为本的社会思想意识形态。自此之后,尊崇儒学,利用其大一统主张,发挥其教化万民的作用以巩固社会统治,已成为统治者的基本策略。事涉思想、文化、教育的官署机构在处理职事时自然也会按照这种策略行事。

当时,负责贤良对策工作的官署是太常。其职官“掌礼仪祭祀。每祭祀,先奏其礼仪;及行事,常赞天子。每选试博士,奏其能否”[55];“前汉常以列侯忠孝敬慎者居之,后汉不必列侯也”[56]。作为负责宗庙礼仪、文化教育的官署,太常自然对武帝的崇儒策略更为了解,并以着力推行为己任;且任职者大多比较注重道德修养,敬慎行事。可以推知,太常必然会按照传统儒家思想与义理对贤良文学的对策文进行审阅。

在此背景下,我们再看公孙弘的《举贤良文学对策》。此文在把握武帝崇儒意图的基础上,对“仁”“义”“礼”等儒学概念提出了颇有新义的理解,如“致利除害,兼爱无私,谓之仁”,这就把墨家的主张融入到“仁”中。但这些概念所提出的治国主张,只不过是儒家的传统论调,其新见之处主要在于“智者术之原也。……擅杀生之柄,通壅塞之途,权轻重之数,论得失之道,使远近情伪必见于上,谓之术。……法设而不用,不得其术,则主蔽于上,官乱于下”[57],即认为社会统治要高度重视“术”。“术”本是纵横、刑名、法诸家的主张。在春秋特别是战国时期,面对社会大变革与诸侯巩固君权、争霸图强的诉求,刑名、纵横、法等家从实用政治哲学角度出发,积极提倡、认可智谋权术的巨大作用。对此,《鬼谷子·忤合》篇云:“世无常贵,事无常师圣人无常与,无不与;无所听,无不听……必先谋虑计定,而后行之以飞箝之术。”《本经阴符七术》篇云:“计谋者存亡之机枢……故计谋之虑,务在实意,实意必从心术始。[58]《尹文子·大道上》云:“道不足以治则用法法不足以治则用术”“术者,人君之所密用,群下不可妄窥势者制法之利器群下不可妄为。人君有术而使群下得窥,非术之奥者有势使群下得为,非势之重者。大要在乎先正名分,使不侵杂。然后术可秘,势可专。”[59]《韩非子·定法》云:“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60]由这些引用可见,刑名、纵横、法诸家认为计谋权术是得失存亡的关键,对统治者强化权力、驾驭群下有相当重要的作用。统治者若不重视“术”,就会为臣下蒙蔽,无法有效地操控政权。“智”作为儒学的重要概念,是指人们在面对复杂的社会人事问题时,能够以清醒的理智进行是非裁断与衡量,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主体道德人格境界的构建,其学源、内涵与“术”存在本质区别。而公孙弘则大胆融合,认为“术”原于“智”,二者是本原与派生的关系。这体现了他融汇诸家概念、范畴于儒学话语体系的文化意识。同时,他对“术”的作用的分析和上引诸句之意比较一致。特别是“擅杀生之柄”“法设而不用,不得其术,则主蔽于上,官乱于下”等句与《韩非子》中的“操杀生之柄”“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句相当类似。这些都充分说明了公孙弘对纵横、刑名、法诸家思想的学习与融合。但是对太常而言,这种巧妙的思想融入、改造却是有别于传统儒学的异义,是对传统儒学的悖离。因此,太常立足于传统儒学立场,评审公孙弘的对策文,判其为下第也是公允的。

允实而论,太常的这种评审仅是遵循武帝的国家思想策略而进行的,不利于发现有新见卓识的人才。对皇帝而言,其皇权统治的强化应当面向社会民众与自身两个基本层面。就社会民众层面说,统治者应当积极需求一种思想体系,并发挥其社会教化、训导功能,让民众自觉接受皇权统治与道德伦理秩序,从而实现社会、皇权的长久稳定。这也是汉武帝推奉儒家思想并以之作为社会思想意识形态的根本原因。自元光元年董仲舒对策之后,这个层面的问题已经解决。但就自身层面而言,统治者完全尊崇儒家的仁义之道,必然会在尔虞我诈的政治斗争中败下阵来。要真正坐稳皇帝宝座,有效地维护皇权统治,统治者就必须运用刑名、法、纵横诸家所提倡的权术计谋。但这种政治操作意识、观念只能默存于统治者自身封闭的精神空间内,统治者对权术的具体实施也只能以极为隐蔽潜伏的姿态发挥其维护皇权统治的巨大作用。在弘扬儒家思想的文化背景下,它很难获得儒学形而上的学理认可。而公孙弘的对策文释“术”为“智”,从学理上论述了“术”与儒学诸范畴的关系,把“术”成功地融入儒学,使统治者对权术的政治、心理需求获得了一种理论正义,为统治者以术、谋维护皇权独裁统治奠定了法理基础。对此,宋吕祖谦可谓一语中的:“虽历叙仁义礼乐,其实以智术为主,所以深入帝心者,正在此耳。”[61]必须指出的是,在当时推崇儒学的政治文化背景下,这种对策也只有武帝能够深悉并有资格裁断其政治思想价值与意义。

公孙弘对策的政治文化意义还不止如此。它还深刻反思了国家法治策略问题。众所周知,在政治文化体制方面,汉承秦制。虽然学界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声音[62],但就法治而言,汉朝的确如此。《汉书·刑法志》载,汉初时期,“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63]《晋书·刑法志》载:“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64]据《史记》本传,萧何“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司马贞《索隐》引《春秋纬》云:“萧何感昴精而生,典狱制律。”[65]作为一名精明能干的秦朝县吏,萧何对秦律极为熟悉,体现出鲜明的法治意识。他所定的《九章律》虽对秦律有所损益,但就其主体精神而言还是秦朝法治。其后,吕后、文帝、景帝等统治者对汉律均有所修订。特别是,因缇萦上书救父,文帝废除肉刑,改为笞、杖、徙、流、死,为古代的五刑制打下基础。但事实上,“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66]。可见,当时法治的重刑本质没有太大变化,笞刑滥用过重。

1983年,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了大批竹简。其中的《二年律令》为了解汉律情况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它是吕后二年(前186)修订施行的律典,包括贼律、盗律、具律、捕律、亡律、收律、襍律、钱律、置吏律等,涉及西汉社会、政治、军事、经济、地理等各个方面。如《盗律》云:“盗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不盈百一十钱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徼外人来入为盗者,要(腰)斩。”“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罪其妻子,以为城旦舂。其妻子当坐者偏(徧)捕,若告吏,吏捕得之,皆除坐者罪。”[67]由此可见,汉朝的法治是比较完善而严酷的。这种法治是汉政权进行有效统治的基础。我们知道,武帝之前,统治者崇尚黄老之术与无为而治。从政治上,这种无为策略的实行涉及到统治者与汉初军功集团的政治平衡问题;从经济上,它是指统治者为恢复生产力,不兴事妄作。但全社会能够在这种“无为”的状态下,保持稳定而不发生动乱,根本原因在于这种全面严酷的法治所产生的规范、震慑作用。从这个角度上,黄老之术与法治是有机统一的

当然,这种法治模式很容易产生问题,特别是到武帝时,“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68],“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69]。面对这种局面,武帝令张汤、赵禹“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70]据杨振红考证,张汤、赵禹修订法令之事在元光五年秋七月至元光六年[71]。作为国家大事,此次律法活动的酝酿、修订绝非一两个月所能完成,需要较长时间的运作。

据《汉书·武帝纪》:“(元光五年)八月,螟。征吏民有明当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册,第164页)所谓“征吏民有明当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实是指征举贤良之事。只不过“贤良文学”是就仕进科目名称而言,而此句是就贤良的才能而言,二者属于名、实问题[72]。如武帝在元光元年、五年策贤良制文说:“子大夫明先圣之业,习俗化之变”“今子大夫明阴阳所以造化,习先圣之道业”[73]“子大夫修先圣之术,明君臣之义”[74]由此可知,公孙弘对策的具体时间当为元光五年秋八月左右。此时恰值修法期间,他自然会对修法之事有所预闻、了解。其《举贤良文学对策》便表现出对法治问题的深入认识。他指出“深刑重罚而奸不止”的根本原因在于统治者未能以“信”待民,所谓“信”当是指统治者自身要尊重事实,不曲解律法;认为“法不远义,则民服而不离;和不远礼,则民亲而不暴。法之所罚,义之所去也;和之所赏,礼之所取也。礼义者,民之所服也,而赏罚顺之,则民不犯禁矣”[75],律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刑罚与人情义理也可以相互顺应。元光元年,董仲舒在贤良对策中曾提出“任德教而不任刑”的观点。这种传统的儒家思想仅是一种理想的理论,缺乏现实操作性,很难付诸实践。而公孙弘的主张则不是如此。他年轻时担任狱吏,熟悉律法,了解基层状况。基于这种职业实践,他既深知法治的重要性,尊重汉朝的法治文化传统,认可法治的巨大作用,又提出了“法不远义”的主张,为武帝时期的法治融入了儒家重视义理人情的成分,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相当强的操作性、实践性。

这种主张对武帝产生了重大影响。武帝一方面继续强化法治;另一方面,在重要法治问题上,他多寻求儒学大义,法义相得。在张汤担任廷尉后,“是时,上方乡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平亭疑法。”[76]特别是,为解决朝廷狱法疑难问题,武帝经常派使者或张汤请教董仲舒。“仲舒在家,朝廷如有大议,使使者及廷尉张汤就其家而问之,其对皆有明法。”[77]为了应对张汤之问,董仲舒“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78]。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张汤任廷尉一职为元朔三年(前126),其决狱傅求古义,当受武帝法治儒家化思想的指示。而这种思想自然和公孙弘的对策密切相关。

总之,武帝之所以把公孙弘由“太常下第”擢拔为“举首”,根本原因在于其《举贤良文学对策》具有相当重要的政治、文化价值与意义。该文释“术”为“智”,使武帝对权术的政治、心理需求获得了学理上的论证,为武帝维护自身的皇权统治提供了新的启示。同时,该文立足汉朝的法治传统与现实问题,把儒学义理与律法充分融合起来,促成了汉朝律法儒学化,为当时的法治建设贡献了智慧。


  《举贤良文学对策》的齐地文化品格与创作特征、风格及其文学意义

本文指出公孙弘的籍贯为齐菑川薛县,即今淄博市淄川区。先秦两汉时期,该地为齐地的核心区域,有其独特的文化传统。据《史记·齐太公世家》:“太公至国,政,因其俗,简其礼”[79]可见,自齐国开建,该地即表现出尊重现实,因地制宜,善于融合的文化品格。这样的文化品格使齐国至战国中后期已成为当时的文化中心。像在齐威王、宣王时代,著名的稷下学宫进入了鼎盛时期,各派人物都云集于此,为齐国献计献策,争鸣碰撞,从而促生新的思想。同时,据《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自驺衍与齐之稷下先生,如淳于、慎到、环渊、接子、田奭之徒各著书言治乱之事,以干世主。”[80]可见,齐地学人对相关问题的讨论、思考多和社会现实、政治紧密联系,体现出鲜明的实践性品格。黄老思想能够为汉初统治者所接受,在很大程度上也和以齐地胶西盖公为代表的学人的实践化改造有关。另外,就齐地文化传统而言,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各地、各派人物不拘束于传统之见,崇尚智慧谋略,注重申辩议论。对此,《淮南子·要略》云:“齐国之地,东负海而北障河,地狭田少,而民多智巧”[81]《史记·货殖列传》云:“其俗宽缓阔达,足智,好议论。”[82]齐人邹阳曾总结各地文化的区别云:“邹鲁守经学,齐楚多辩知,韩魏时有奇节。”[83]所谓“辩知”当是指齐人能够辨察时机,以智取胜。总之,先秦两汉时期,齐地表现出独特的文化特点,立足现实,不拘陈规,不主故常,注重融创变通,崇尚谋略议论是其基本的文化品格、精神[84]。

公孙弘的生平经历相对简单。在元光五年(前130)前,他长期生活、学习于齐地的核心文化区域菑川,深受齐地文化影响。就公孙弘的为学而言,他不主一端,是一位鲜明的杂家、杂儒,“年四十馀,乃学《春秋》杂说”[85]。所谓杂说,即“杂家之说,兼儒、墨,合名、法者也。……非春秋经师之杂说也。”[86]《汉书·艺文志》儒家类著录“《公孙弘》十篇”。《西京杂记》卷三载:“公孙弘著《公孙子》,言刑名事,亦谓字直百金。”[87]疑二书为同一著述。纵使不是同一著述,我们由此也可以看出公孙弘外儒内法,容纳诸学于一体的齐地学术文化倾向。据《史记·儒林列传》:“今上初即位,复以贤良征固(辕固生),诸谀儒多疾毁固,曰固老,罢归之。时固已九十馀矣。固之征也,薛人公孙弘亦征,侧目而视固。固曰:公孙子务正学以言,无曲学以阿世。”辕固生是汉初比较著名的儒者,擅长诗学,景帝时曾为博士。他对公孙弘“曲学以阿世”的评价是基于其醇儒立场的,虽有贬义,但由之也可以看出公孙弘融合诸家、改造儒学的创新精神与服务现实需求的意识。此种精神、意识实际上是以齐地文化品格为根基的。《举贤良文学对策》便立足于这种精神与根基,巧妙地把纵横、刑名、法、墨诸家思想蕴入于儒学中,以礼义、和合、仁义来包装法术刑名。这既迎合了武帝尊崇儒学以修饰外事的文化心理,又维持了自汉初以来的法治文化传统并加以发展,体现出鲜明的融创变通而又服务当下的特点,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操作性。

公孙弘曾两次参加贤良文学对策。其中,首次对策时间为建元元年(前140)。据《汉书·武帝纪》:“丞相(卫)绾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奏可”(《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册,第156页)当时,武帝刚刚登基,积极倡导儒学,以便改变当时思想信仰颇为杂乱的局面。相关贤良没有参透这一点,对策立论仍然以为法、名、刑、纵横诸家之义为主,有违武帝的根本意图,自然会遭到罢弃。而公孙弘则获得成功,任职博士。由此可以推知,他在对策时对武帝的贤良选拔指导思想与意图有很充分的考察,在文本立意上应是以儒为本的,而不是立足自身的“杂家”之学而发论。否则,他也会遭到罢弃。第二次对策时,统治者以儒为本的国家思想策略总体上已经形成。特别是武帝的策问文主要集中于当时儒学语境下的相关概念与问题,诸如“天人之道,何所本始”“仁义礼知,四者之宜,当安设施”等。基于这种背景与策问信息,一般对策者的文本书写自然也会以儒家思想作为立论根本,进行问题分析。但公孙弘却别具只眼,深刻认识到了儒家思想在处理统治阶级内部斗争问题上的局限性,也体察到了统治者对权术的文化、心理需求。因此,他在对策中充分发挥了其糅合诸家的优势,大胆地提出了“术”的问题,并援“术”入儒,使文本立意具有鲜明的突破性,体现出很强的理论创新意识。综而言之,公孙弘的对策能够深入把握统治者的思想意图、文化需求,灵活机动,具有高人一等的智慧谋略与预判,文本立意与书写非常独到,具有突破性、创新性,反映了齐地崇尚智谋的文化传统对作家的影响。

公孙弘本人“论辩有余”[88],典型体现了齐人善于议论的文化传统。其《举贤良文学对策》就充分展示了其议论才能。就“议论”来说,它主要涉及论题与具体的行文论述两个方面。其中,论题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决定了“议论”是否有价值意义。如果论题比较琐碎虚泛,没有意义,那么再好的行文论述也变成了浮华之言。就一般的政论文而言,作者可以根据自己对社会、政治的了解自定论题。若作者眼光独到,所拟分析的论题比较重要,那么,其政论文自然也有现实意义,文学成就也就比较突出。像汉初贾谊的《陈政事疏》、晁错的《论贵粟疏》等均是如此。但对策文是一种比较独特的政论文,是伴随着汉代对策仕进制度而产生的,有特殊的文体属性。对此,古代多有明确认识。《文心雕龙·议对》云:“对策者,应诏而陈政也。”(《文心雕龙注》,第439页)颜师古注《汉书·萧望之传》云:“对策者,显问以政事经义,令各对之,而观其文辞定高下也。”[89]李贤等注引《前书音义》云:“若录政化得失,显而问之,谓之对策也。”[90]可见,对策文是典型的应试文体。在对策论题上,作者缺乏自定的权力,多围绕策问进行论述、对答。像晁错的《贤良文学对策》、董仲舒的《举贤良对策》等文总体上就是按照策问问题来对答的。

公孙弘在对策论题上则别有匠心。要理解这一点,需要结合武帝的策问文《元光五年策贤良制》:“盖闻上古至治,画衣冠,异章服,而民不犯;……跂行喙息,咸得其宜。朕甚嘉之,今何道而臻乎此?……天人之道,何所本始?吉凶之效,安所期焉?禹汤水旱,厥咎何由?仁义礼知四者之宜,当安设施?属统垂业,物鬼变化,天命之符,废兴何如?天文地理人事之纪,子大夫习焉。”可见,在该文中,武帝提出的问题比较多,但并没有涉及刑法问题。公孙弘曾在齐地担任过狱吏,深知法治的重要性,也充分了解刑罚之弊;并且,由本文第三部分的分析可知,他在对策时又恰逢朝廷的律法修订活动。立足于这种职业经历与政治契机,他在《举贤良文学对策》中大胆突破了策问议题的限制,另立刑法新题,并且把它放在首要位置进行论述。这既展现了他对国家政治问题敏锐的把握能力,也充分说明他在对策构思、论述时,很有心机,独辟蹊径,体现了他敢于针对汉朝法治问题而对症下药的政治勇气。当时参加对策的贤良文学有百人左右,估计一般多根据策问问题进行回答。这种新颖的论题设计与安排很容易引起统治者的注意,当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太常把公孙弘的对策判为下第,估计也和他不按策问问题进行对答的因素有关。当时,他已时年七十,个人功名能否成功,在此一举。因此,这种大胆而用心的论题设计可能蕴含着公孙弘放手一搏的心态以及他对宏才大略、选人不拘常格的武帝的深入观察。另外,对于策问文所涉及的其他议题,公孙弘在对策文中并没有全部对答,而是按照自己认为的重点,进行了认真筛选,并调整了它们的顺序,主要围绕“今何道而臻乎此”“仁义礼知”“禹汤水旱,厥咎何由”等三个问题,提出了重“和”“术”的政治主张以及对“天文地理人事之纪”的理解。

在行文论述上,《举贤良文学对策》结构层次鲜明,思路清晰缜密,论述深入。特别是,为能够在众多贤良文学中脱颖而出,公孙弘对艺术手法也很重视,尤其表现在对偶方面。就形式而言,《举贤良文学对策》有工对,如“气同则从,声比则应”,“明是非,立可否”等;有宽对,如“有功者上,无功者下”,“桀纣行恶,受天之罚;禹汤积德,以王天下”;有单句对,如“不贵爵赏而民劝善,不重刑罚而民不犯”;有隔句对,如“有德者进,无德者退,则朝廷尊;有功者上,无功者下,则群臣逡;罚当罪,则奸邪止;赏当贤,则臣下劝”;有句意前后衔接、一脉相承的流水对,如“业之即不争,理得则不怨,有礼则不暴,爱之则亲上”;有接句对,即通过上句尾字与下句首字叠用,使上下句首尾相承,句意连贯而下的对偶,如“心和则气和,气和则形和,形和则声和”等。对偶手法的充分运用使该文的行文简练节省,内蕴深刻,具有节奏感与对称美。全文以散起句,偶散结合,有助于改变因对偶产生的呆板之气,使节奏与句式具有变化,达到整饬美与参差美的有机统一。

汉代士吏参加贤良对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展示自己的才能,以求仕进,因此其对策文多追求详备繁博,务尽其辞。像晁错的《贤良文学对策》约1800字、董仲舒的《举贤良对策》第三篇约2100馀字,文字均比较繁富。《文心雕龙·议对》云:“观晁氏之对,证验古今,辞裁以辨,事通而赡,超升高第,信有征矣。仲舒之对,祖述《春秋》,本阴阳之化,究列代之变,烦而不慁者,事理明也。”(《文心雕龙注》,第439页)这里所说的“赡”“烦”实际上就是详备繁博的意思。与这种一般文风相比,公孙弘的《举贤良文学对策》呈现出一种简约明切、凝练省洁的文风。该文约六百多字,在现存较完整的汉代对策文中,其篇幅是很短小的。但在具体内容与论证上,该文善于抓住要害,观点明确简练,句句言之有物,不为空言。同时,与以董仲舒为代表的贤良对策文相比,它很少援经据典,引圣为证,言必己出,文风省净简洁。在两汉对策文中,这些特征是相当鲜明的。对此,《文心雕龙·议对》云:“公孙之对,简而未博,然总要以约文,事切而情举。”(《文心雕龙注》,第439页)

除此以外,该文还表现出鲜明的理性意识与冷静沉实的文风。中国古代比较优秀的政论文大多讲究情理交融,感情充沛激越。汉初贾谊之文就典型体现了这种文风,如其《陈政事疏》《论积贮疏》等。而公孙弘《举贤良文学对策》的文风则有别于此,如:“夫厚赏重刑未足以劝善而禁非,必信而已矣。是故因能任官,则分职治;去无用之言,则事情得;不作无用之器,则赋敛省;不夺民时,不妨民力,则百姓富;有德者进,无德者退,则朝廷尊;有功者上,无功者下,则群臣逡;罚当罪,则奸邪止;赏当贤,则臣下劝:凡此八者,治民之本也。”由这段引用可见,它仅是从较客观的角度去审视现实、分析问题,尽量避免蕴入主体感情,不为激荡扬厉之言,体现出一种冷静稳重、沉实平正的特征。

上述简约明切、冷静沉实文风的形成有深刻的原因,并典型地体现了汉代政论文新的发展倾向。秦汉时期,古代政权运作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为适应大一统皇权统治需要,秦汉积极实施了文书行政制度[91]。在制度运行过程中,文吏是基层政务处理的主体,具有良好的处理现实问题与书写文书的能力。对此,王充有比较明确的概括:“文吏以事胜,以忠负;儒生以节优,以职劣。”“非文吏,忧不除;非文吏,患不救。”“(文吏)以朝廷为田亩,以刀笔为耒耜,以文书为农桑。”“儒生务忠良,文吏趋理事。”[92]由文吏与儒生的对比可知,善于文书,具有突出的处理现实事务的才干与能力,是其典型的职业特征。公孙弘“少时为狱吏”,“习文法吏事”[93],是典型的文吏。狱吏主要掌管讼案、刑狱等事,并负责相关文书书写,而讼案、刑狱等均是基层实务,最能反映社会各层面矛盾。要解决好这些矛盾,必须保持一种理性意识,注重基本事实与依据,以律令为准,就实而论,文书书写必须简练明确,不能掺杂主体感情与浮华不实之辞。可以说,公孙弘对策文风的形成与汉代文书行政制度要求及职业特点密切相关。

“汉所以能制九州者,文书之力也。(汉)以文书御天下。”(《论衡校释》,第2册,第591页)由于文书书写与社会治理紧密相关,因此统治者必然会对文章书写制定相关的规定与要求。《论衡·超奇篇》云:“上书不实核,著书无义指,万岁之声,征拜之恩,何从发哉?”(《论衡校释》,第2册,第617页)永平六年(63),明帝诏云:“先帝诏书,禁人上事言圣,而间者章奏颇多浮词,自今若有过称虚誉,尚书皆宜抑而不省,示不为谄子蚩也。”[94]永初二年(108),安帝诏云:“间令公卿郡国举贤良方正,远求博选,开不讳之路,冀得至谋,以鉴不逮,而所对皆循尚浮言无卓尔异闻。”[95]可知,反对浮华,重视“实核”是文书行政制度之下统治者对文章书写的基本要求。

这种要求必然会对作者产生影响。当然这种影响是渐次显现的。从文学发展史的角度看,汉初政论文更多地受到了先秦文学的影响。无论是贾谊、贾山,还是文名稍后的晁错,都体现出战国纵横馀风。但相对而言,二贾之文的主体情感更加强烈,而晁文对相关政治问题的论述更切实具体,理性意识相对鲜明,沉稳平实的文风已开始凸显。可以说,贾谊与晁错相比,(贾)谊尤有文采,而沉实则稍逊,如其《治安策》《过秦论》,与错之《贤良对策》《言兵事疏》《守边劝农疏》,皆为西汉鸿文,沾溉后人,其泽甚远然以二人之论匈奴者相较,则可见贾生之言,乃颇疏阔,不能与错之深识为伦比矣。”[96]到了武帝时期,支配汉帝国政治的汉初军功阶层彻底“丧失了对汉朝中央政治的支配”[97];同时,武帝大力完善仕进制度,通过贤良文学、孝廉等科目选拔有才能的士吏。较多的基层文吏或具有文吏工作经验的士子开始走向朝廷,并成为政论文创作的重要力量。这些文吏出身的人员深受文书行政制度与文吏书写要求的影响,其政论文创作自然也会避免主体情感的蕴入,朝着理性而沉实的方向发展。公孙弘的《举贤良文学对策》就典型体现了这种文吏文风,并引领了政论文发展的新趋向。

武帝之后,文吏出身的人员已经成为朝廷的主导力量。《汉书·元帝纪》云:“宣帝所用多文法吏”(《汉书》卷九《元帝纪》,第1册,第277页)苏辙在总结西汉情况时云:“西汉自孝武之后崇尚儒术,至于哀、平。百馀年间,士之以儒生进用、功业志气可纪于世者,不过三四,而武夫文吏皆著节当世,其业与儒者远甚。”[98]在此情况下,简约明切、冷静沉实的政论文风日渐显扬。如,萧望之,曾为郡吏,神爵为御史大夫元帝初兼光禄勋,有《上书请选谏官》《对诏问因乱灭匈奴议》等文;薛宣,元帝时为廷尉书佐都船狱史,后举茂材,鸿嘉为丞相,有《上疏言吏多苛政》《奏免张放》等文。二人均曾为下层文吏,所作均简洁明确,沉实平正,与公孙弘的对策文风可谓一脉相承。当然,伴随着武帝之后崇儒思想意识的盛行,文吏与儒生渐次合流,出现了文吏儒生化问题。一些作家的政论文立义多以儒为本,注重引用经书,导致了与简练相对的繁详文风的出现。其中,谷永、匡衡可谓这种文风的代表。但理性沉实的特征仍是其文风的另一方面。

由于在传统的散文评价体系中,主体情感的抒发是相当重要的评价要素,因此这导致了我们在研究时多看重汉初政论文,而对武帝时代及其以后的作品缺乏较深入的认知与肯定。一旦摆脱了这种传统的散文评价体系的限制,我们就会发现相关作家作品的文学价值与意义。公孙弘的《举贤良文学对策》就证明了这一点。进一步而言,不同类型的散文往往具有不同的书写环境、性质、目的、要求与规定。特别是关于政论文的书写,除了受作家自身的创作水平、能力的影响外,国家文书行政以及相关的专项制度的要求、规范也是决定创作风貌的极重要的因素。在此情况下,我们只有打破传统的评价意识、前见,立足影响与决定散文书写的不同要素、条件,建立新的多维评价标准,才能够发掘不同时期的优秀作品,更深入地把握散文发展问题。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汉代仕进制度视域下的汉代文学研究”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13BZW044)

  

论文来源:《文学遗产》2019年第6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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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二文分别见载于《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4年第3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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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第8册,第25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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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史记》卷一一二《平津侯主父列传》,第9册,第2949页。

[38]《汉书》卷五八《公孙弘卜式兒宽传》,第9册,第2621页。

[39]《史记》卷一一二《平津侯主父列传》,第9册,第2950页。

[40]《汉书》卷一九下《百官公卿表》,第3册,第770页。

[41]《汉书》卷五八《公孙弘卜式兒宽传》,第9册,第2618页。

[42]《史记》卷一一二《平津侯主父列传》,第9册,第2950页。

[43]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244册,第780页。

[44]《汉书》卷五八《公孙弘卜式兒宽传》,第9册,第2619页。

[45] 《礼记·丧服四制》引《书》语,见孙希旦《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472页。

[46]《史记》卷三三《鲁周公世家》,第5册,第15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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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汉书》卷五八《公孙弘卜式兒宽传》,第9册,第2623页。

[51]《史记》卷二二《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第3册,第1136—1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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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韩非著,陈奇猷校注《韩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下册,第957页。

[61] 吕祖谦《大事记解题》卷十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24册,第458页。

[62] 可参见朱永康《汉承秦制说质疑》(《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胡一华《汉承秦制质疑》(《丽水师专学报》1992年第3期)等文。

[63]《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4册,第10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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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2006年版,第16-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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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4册,第1101页。

[71] 杨振红《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0页。

[72] 王楙《野客丛书》认为:“元光五年但诏征吏民明当世务者,不闻有贤良之举。”(本文第二部分“第二次贤良文学对策的时间”所引)由正文分析可知,王楙没有搞清楚贤良文学的名实问题,这由此导致了其元光五年无贤良诏举活动这一错误判断。

[73]《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第8册,第2498、2513-2514页。

[74]《汉书》卷五八《公孙弘卜式兒宽传》,第9册,第26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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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第8册,第25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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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史记》卷三二《齐太公世家》,第5册,第1480页。

[80]《史记》卷七四《孟子荀卿列传》,第7册,第2346页。

[81]何宁《淮南子集释》,中华书局1998年版,下册,第1460页。

[82]《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第10册,第3265页。

[83]《汉书》卷五一《贾邹枚路传》,第8册,第2353页。

[84]关于齐地的文化品格与精神,刘跃进《释齐气》一文(《文献》2008年第1期)有深入阐释,可参见。

[85](《汉书》卷五八《公孙弘卜式兒宽传》,第9册,第2613页)

[86] 何焯《义门读书记》,中华书局1986年版,上册,第295页。

[87] 葛洪《西京杂记》,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1页。

[88]《史记》卷一一二《平津侯主父列传》,第9册,第2950页。

[89]《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颜师古注,第10册,第3272页。

[90]《后汉书》卷六《孝顺孝冲孝质帝纪》注引《前书音义》,第2册,第260页。

[91]关于此点,可参见拙文《秦代文书行政制度与公文关系刍议》,《文学遗产》2018年第1期。

[92] 王充《论衡·程材篇》,见黄晖《论衡校释》,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册,第535、536、538、539、541页。

[93]《汉书》卷五八《公孙弘卜式兒宽传》,第9册,第2613、2618页。

[94]《后汉书》卷二《显宗孝明帝纪》,第1册,第109页。

[95]《后汉书》卷五《孝安帝纪》,第1册,第210页。

[96]鲁迅《鲁迅全集》第九卷《汉文学史纲要》,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4页。

[97] 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收益阶层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27页。

[98] 苏辙《私试进士策问二十八首》,陈宏天、高秀芳点校《苏辙集》,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册,第3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