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春喜:《秦代文书行政制度与公文关系刍议》

发布者:马树华发布时间:2019-11-29浏览次数:446

秦代文书行政制度与公文关系刍议

韦春喜

摘要:为推行文书行政制度,秦代对公文的名号称谓、文体类型、规范格式等都有相关的举措与要求,构建了一套适合文书行政运作的公文话语体系与文体类型。这使公文书写与创作首次走向了规范化、格式化的发展阶段,也标志着古代公文进入了一个以皇权意志为根本书写精神的时代。秦代文书行政在文辞修饰、思想方面的要求与限定,决定了地方或朝臣所创作的公文质量与艺术性较低,一些富有文采的文人甚至刻意为之。由于皇帝与皇权力量的无限制性,为凸显皇帝的声威功业与皇权意志,皇帝所撰或以皇帝名义撰写的公文往往能够摆脱文书行政制度相关要求与举措的限制,具有文采、气势与力度,文学成就相对较高。秦代公文也因之呈现出两种不同的质量状态。

关键词:秦代;文书行政制度;公文

  

所谓文书行政是指国家相关政策法令的颁布、执行,各方面政务的处理,各级政府机构的信息沟通等主要以文书方式来进行。关于这一制度,日本学者富谷至《文书行政的汉帝国》从简牍形态与功能、文书记录、汉代行政制度考证三个方面初步研究了汉代文书行政问题,很有启发意义。在秦代文书行政制度研究方面,目前学界充分利用出土文献,已取得了比较多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主要侧重于秦代文书行政的运作形态,文书的发收、拆封、管理、整理、记录,文书传递系统,基层乡里文书行政等问题,有助于我们充分认识秦代的文书行政制度。实际上,文书行政制度是以公文的书写与创作为根本条件的。秦代为此制定、实施了相关“文”事举措,对公文书写与创作提出了相关要求。这些举措与要求涉及公文书写与创作的名号称谓、所用字体、文体类型、规范格式、文辞修饰、思想规定等,对古代公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目前,这一问题尚未引起学界的充分关注。基于此,本文试图对此进行分析,以便深入把握以公文为主体形态的秦代文学的创作状况、面貌与特点。

一、秦代文书行政制度与公文名号、字体

要通过文书行政临民治事,上传下达,维护皇权意志与大一统,最根本迫切的要务是确立公文书写与创作中最高统治者的名号问题。因此,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在完成“初并天下”的任务后,便立即开展了一次声势浩大的名号更定运动。

其中,最重要的工作是议帝号。据《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专门向丞相、御史等发布诏令云:“寡人以眇眇之身,兴兵诛暴乱,赖宗庙之灵,六王咸伏其辜,天下大定。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其议帝号。”他认为自己灭六国,统六合,所建功业前无古人,同时为了能够“传后世”,保证政权的长久存在,必须确定帝号问题。丞相王绾、御史大夫冯劫、廷尉李斯等经过认真讨论,认为:“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臣等谨与博士议曰: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贵。臣等昧死上尊号,王为泰皇”对于这个讨论结果,秦始皇并未完全认同,经认真斟酌,他最终确定:“‘泰’,著‘皇’,采上古‘帝’位‘皇帝’作为正号,这一称谓“集合了各种君权观念,成为各种权威的集合体,充分体现了君主权威的垄断性。……其至上性、独占性、神圣性、绝对性,即使是神明也会自愧不如。”恰如雷戈所言:皇帝名号蕴含了国人的全部政治想象力和制度理念。它立足于三皇五帝以来的长时段的历史合理性观念,将悠久的世俗神圣性理想落实为一种新型的专制政体架构。从思想史角度讲,“皇帝”这一词语带有普世性,具有宗教信仰特征,是专断天下、国家的地位最高的合法者与唯一者;同时,在具体的社会文化制度中,它又是政权统治的权威存在与体制核心。除正号外,这场运动对最高统治者的自称、他称也有明确规定。“天子自称曰在先秦时期,“朕”即“我”的意思,其使用并无明确规定。蔡邕《独断》云:“朕,我也。古者尊卑共之,贵贱不嫌,则可同号之义也。尧曰:朕在位七十载;皋陶与帝舜言曰:朕言惠,可底行;屈原曰:朕皇考。此其义也。至秦,天子独以为称。”秦代将“朕”的使用范围大大缩减,专供皇帝使用,以便凸显其独尊之位。“陛下”是他称,为臣民言称、书写所用。《独断》云:“陛下者,陛,阶也,所由升堂也。天子必有近臣执兵陈于陛侧,以戒不虞。谓之陛下者,群臣与天子言,不敢指斥天子,故呼在陛下者而告之,因卑达尊之意也。上书亦如之。可知,“陛”本是殿坛的台阶,“陛下”即殿前之下。为防止不虞,台阶下都有近臣即“陛下之人”执兵器护卫。臣下奏请事宜,不能直接进言天子,故请陛下之人代为转达。称呼“陛下”是为了体现尊卑之别,充分反映皇帝的高贵无比。统一最高统治者名号的举措标志着古代公文书写与创作有了一个最根本的文化符号——“皇帝”。从此之后,古代公文进入了一个以皇权意志为书写精神的时代。

皇权体制是有异于先秦政治形态的全新制度,涉及到官职、司法、军事、人事等各个领域。公文书写与创作在触及相关领域具体事务时,必然会涉及到名号称谓问题。同时,秦始皇虽然统一六国,但各地的文化背景、风俗人情、语言表述等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因此,各地对社会、自然等不同领域事物的称谓名号各有不同。恰如刘熙《释名序》所言:“自古造化制器立象,有物以来迄于近代或典礼所制或出自民庶名号雅俗各方名殊。在大一统皇权下,统治者要通过文书行政达到政令畅达、人明其意的目的,就必须考虑公文称谓名号的统一问题,以便构建一套适应文书行政要求的公文话语体系。这就决定了秦代的名号运动应当是一个很复杂全面的文化工程,绝不仅仅限于“议帝号”这一核心问题。《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更名民曰黔首郡县层级权力机制是文书行政的制度基础。司马迁先述郡县制,次及“民”的规范用语“黔首”。这种书写顺序就反映了文书行政与名号称谓统一问题之间的关系。

当然,《史记》仅是就大略而言,不能面面俱到。2002年,湖南龙山县里耶古城出土了一批秦代简牍,出土地点是秦洞庭郡迁陵县官署所在。这些简牍主要是迁陵县与上级洞庭郡府、下级司空、田官、仓官等诸署以及启陵、都乡、贰春三乡的往来公文,蕴含着大量的文书信息。其中,关于秦代名号运动的资料弥足珍贵。据里耶秦简8-461:“更詑为谩,以此为野。”“归户更曰乙户。”“诸官为秦尽更。”“故皇今更如此皇。”“故旦今更如此旦。”“曰产曰族”“毋敢曰王父曰泰父。”“毋敢谓巫帝曰巫。”“毋敢曰豬曰彘。”“王马曰乘舆马。”“泰[王]观献曰皇帝”“天帝观献曰皇帝。”“帝子游曰皇帝。”“王节弋曰皇帝。”“王谴曰制谴。”“以王令曰[以]皇帝诏。”“承[命]曰承制。”“王室曰县官。”“公室曰县官。”“内侯为轮(伦)侯”“彻侯为[死〈列〉]侯。”“以命为皇帝。”“受(授)命曰制。”“□命曰制。”“为谓□诏。”“庄王为太上皇。”“边塞曰故塞。”“毋塞者曰故徼。”“王宫曰□□□。”“王游曰皇帝游。”“王猎曰皇帝猎。”“郡邦尉为郡尉。”“邦司马为郡司马。”“乘传客为都吏。”“大府为守□公”“毋曰邦门曰都门。”“勿曰客舍曰宾舍。”由这些简文可知,这些名号称谓规定包括皇帝诏令、皇帝相关活动、官职爵位、普通户口、边塞、家畜、文书用语等,涉及了皇帝、官职、司法、军事、人事等各个社会领域。这些改动、改称事关重大,只有朝廷才有这样的改革权力。这种事实充分说明以“议帝号”为核心的名号运动实是一次范围全面的文化改革。

在从“王”至“帝”的巨大社会变革中,秦代的名号运动带有鲜明的维护皇帝形象、强化皇权的政治意识,也反映出统治者着力建立适应秦代文书行政运作要求的公文话语体系,以规范公文名号称谓用语的文化诉求。这在“王马曰乘舆马”“王游曰皇帝游”“王猎曰皇帝猎”“王室曰县官”“公室曰县官”“郡邦尉为郡尉”“邦司马为郡司马”等上引简文中都有明确的体现。同时,由《史记》的“更名民曰黔首”之语以及上述简文可知,在很大程度上,秦代的名号运动是在强大的皇权力量支配下以秦地文化为主导倾向的运动。关于“黔首”,《说文解字》释云:“黔,黎也。从黑今声。秦谓民为黔首,谓黑色也。关于上引简文“更詑为谩”条,《说文解字》释“詑”“谩”云:“詑,沇州谓欺曰詑。”“谩,欺也。”沇州即兖州。又据扬雄《方言》:“虔、儇,慧也。秦谓之谩,晋谓之㦟,宋楚之间谓之倢,楚或谓之䜏。自关而东赵魏之间谓之黠,或谓之鬼。”可知“谩”为秦语。可能由于“詑”的使用为齐鲁之地,文化影响大,比较有代表性,因此被拣择而出,规范成秦地用语“谩”。关于“毋敢曰豬曰彘”条,据《方言》:“豬,北燕朝鲜之间谓之豭,关东西或谓之彘,或谓之豕,南楚谓之。其子或谓之豚,或谓之豯,吴扬之间谓之豬子。“豬”应为民间常用称谓,而各地又有自己的称呼。其中,“彘”为关东西所用。由上述可知,秦代统一名号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以秦地文化为主导,积极推行秦地文化的过程。

名号运动为文书行政提供了较为全面规范的话语体系。这就使公文书写与创作在涉及具体的政治、司法、军事、职官、人事等方面的事物、对象时,有了统一的称谓与标准,保证了公文信息、内容能够在全国范围与不同行政层级之间易于理解与把握。笔者认为,大一统政权建立之初,在地方本土官吏尚不熟悉这套名号称谓话语体系的情况下,郡、县等地方官署可能都有相关名号、称谓的本子,以供参考。里耶秦简8-461可能便有这方面的性质与作用。在当时的公文中,名号称谓的规定应是得到严格执行的。据《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避(),除其恶俗。……”《里耶秦简》8-223:“启陵乡廿七年黔首将□大男[子]一人。”南郡是秦昭王二十九年(前278)在原楚都郢地一带所设置的,至秦始皇二十年(前227),已达半个世纪,但公文书写在涉及民事问题时多使用“民”字。然而,自始皇二十六年,秦代统一天下,实施名号措施后,楚地公文便发生了从“民”至“黔首”的书写变化。上述简文就反映了这种情况。又,里耶秦简8-491:“迁陵仓课志:畜彘鸡狗产子课,畜彘鸡狗死亡课。”Ⅱ8-1290+8-1397:“服药时禁毋食彘肉。”洞庭郡迁陵县本属楚国,据上引《方言》,当地称猪为“豨”,但公文却使用了“彘”。这种具体的公文称谓改动情况充分说明了秦代名号运动所产生的约束力。

众所周知,战国时期,文字各异。这种状态自然不利于大一统的文书行政。于是,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在“议帝号”活动结束后,秦代积极展开了统一文字的工作丞相李斯在“增损大篆,异同籀文”的基础上,把小篆作为规范字体。但小篆书法谨严,书写比较缓慢,多用于书写高文典册或诏书,但对繁杂的公文书写而言是不便捷的。《说文解字序》云:秦烧经书,涤旧典,大发吏卒,兴役戍,官狱职务繁,初为隶书,以趣约易,而古文由此绝矣张怀瓘《书断》云:“案隶书者,秦下邽人程邈所造也。邈字元岑,始为衙县狱吏,得罪始皇,幽系云阳狱中,覃思十年,益大、小篆方圆而为隶书三千字,奏之始皇,善之,用为御史。以奏事繁多,篆字难成,乃用隶字,以为隶人佐书,故名‘隶书’。”隶书起源于民间,始于春秋战国,其发展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其中,程邈为隶书的完善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与篆书相比,隶书书写速度快,方便实用,能够满足大发吏卒,兴役戍,官狱职务繁”“奏事繁多,篆字难成”的日常文书行政需求。在这种政治文化背景下,秦始皇在统一篆字为小篆的同时,对隶书也大力倡导。这种文化举措能够大大提高公文的书写速度与行政效率,为公文即时大量地书写与创作奠定了基础。从目前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里耶秦简》等资料看,简文均以隶书书写,充分说明证明了隶书在文书行政与公文书写过程中的价值。

二、秦代文书行政制度与公文文体类型、规范

在先秦时期,统治者已经较为重视公文,善于利用公文宣扬为政主张、策略,反映政治文化问题,进行相关政务的处理。这就导致了典、诰、誓、命、盟等文体的产生。但这些文体是以封建宗法制作为根本制度背景的。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天下意味着中国古代社会政权性质有了一个根本性的变革,即皇权专制体制从根本上取代了封建宗法制。基于这种巨大的社会政治变革,在文书行政过程中,构建能够符合皇权精神与专制政体需要的公文文体体系自然成为统治者的必然要求。

立足这种文化需求,在“议帝号”运动中,统治者对君臣上下行文体名称也作了具体规定。关于下行文体,《史记·秦始皇本纪》云:“命为,令为《文心雕龙·章表》云:“降及七国未变古式言事于主皆称上书。秦初定制,改书曰奏。徐公持指出,在先秦时期,“命”“令”的使用者身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地位较高,上至天子、诸侯,下至一般士大夫及官员等均可使用。这说明“命”“令”的使用具有普范性。“制”在本义上为裁断、控制之意,并非专门文体之指。关于“诏”的本义,《说文解字》释为“告”,即诏告的意思。但实际上,“诏”字还有更深层的意思。刘熙《释名》卷六云:“诏,照也。人暗不见事宜,则有所犯,以此诏示之,使昭然知所由也。”可见,适应文书行政的要求,秦代统治者以“制”“诏”替代原来的“命”“令”,并仅供皇帝一人专用,蕴含着很强烈的皇权文化诉求,重在凸显皇帝专断天下、独明世事、昭示民庶的至强能力与伟大形象。蔡邕《独断》云:“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三公,赦令、赎令之属是也。刺史太守相劾奏申下土迁书文亦如之。其征为九卿,若迁京师近宫,则言官具言姓名,其免若得罪无姓。凡制书有印使符下,远近皆玺封。尚书令印重封。唯赦令、赎令,召三公诣朝堂受制书。”“诏书者,诏诰也,有三品,其文曰告某官,官如故事,是为诏书。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制曰天子答之曰可。若下某官云云,亦曰诏书,群臣有所奏请,无尚书令奏制之字,则荅曰已奏。如书本官下所当至,亦曰诏。”可见,制书主要用于颁布法令制度或重大的赏罚任免;诏书主要是面向百官、用于发布除制度法规之外的告示与命令。虽然《独断》所言是针对汉代皇帝所用文体而言的,但汉承秦制,在很大程度上也能够反映秦代诏书的文体特点与性质。奏是古代臣僚上陈于皇帝,用以陈述政事的上行文体。《说文解字》释云:“奏,进也。从从廾从屮。屮,上进之意。”关于“”,段玉裁注云:“竦手也,进之意。”“竦”则有敬、惧之意。这说明“奏”的原义蕴含着以手恭敬、惧畏地进献的意思。又《释名》云:“奏,邹也;邹,狭小之言也。”“奏”字可能又有臣下之言微不足道的意思。这样看来,秦始皇把臣下的上书命名为“奏”,着实有自己的一番用心。总之,在秦代大一统政权建立之初,统治者为推行文书行政,对前代公文上下行文体进行了整理与改造,“采用新的名称,以显示统一后的秦皇帝与以往的诸侯王不同”。这种命名与规范,颇有深意,体现出鲜明的尊君抑臣的皇权专制主义性质与等级观念,标志着古代公文实现了从王权时代书写到皇权时代书写的根本转变。

文书行政制度是服务于秦帝国的政治建设总体目标与理想的。在长期法治化的治国策略之下,秦代统治者希望能够建设成一个尊卑贵贱有别,男女各守其道,官僚遵守职责,国家运转井然有序的社会理想与行政运作形态。这种理想与形态在秦始皇昭示天下的相关刻石中有比较充分的体现。《泰山刻石》云: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贵贱分明,男女礼顺,慎遵职事。”《琅邪台刻石》云:“尊卑贵贱,不逾次行”《之罘刻石》云:“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箸纲纪”“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3、245、249页)在这种以高度秩序化、理性化为根本特征的社会与行政理念之下,官僚行政必然“成为了按照理性原则运转的实体”,而理性原则则以规范为基础。同时,秦朝高度集中的大一统政权建立后,疆域极广,事务繁多。要通过文书行政来处理各项事务,统治者就必须着力提高公文阅读的速度,缩短阅读时间。只有如此,文书行政效率才能大大提高。在这种社会行政理念与现实行政需求下,进行“同文书”工作即对公文进行类别化、规范化处理,也就成为统治者必然的文化要求。

据《史记·李斯列传》,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李斯一方面向朝廷提出了限制私学、焚烧诗书的建议,同时提出“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的主张。“始皇可其议,收去诗书百家之语以愚百姓,使天下无以古非今。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同文书。”张守节《正义》注云:“六国制令不同,今令同之。”现代研究者多把“书同文字”与“同文书”等同起来,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前者侧重于文字的规范,据《史记·秦始皇本纪》,事在始皇二十六年;而后者则主要是为了便于人们与吏员的学习,重在具体行文的规范与格式。《正义》便主要是从行政制令的规范角度进行注解的,已反映出这种文化信息,可谓探幽发微。作为国家文书行政的重要文化举措,“同文书”虽然在始皇三十四年正式颁布,但实际上,这项举措在一统天下的过程特别是在大一统政权建立之后,就已经开始了。秦始皇改“命”为制,改““诏”,就体现了文书行政的规范化、类别化、格式化意识。如秦始皇《除谥法制》:制曰:朕闻太古有号毋谥,中古有号,死而以行为谥,如此,则子议父,臣议君也。甚无谓,朕弗取焉。自今已来,除谥法,朕为始皇帝,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诏丞相隗状王绾》: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前文重在颁布“除谥法”的制度,后文重在向丞相下达统一度量的事宜。因所涉及的内容不同,二文各以“制”“诏”别之,行文初步体现出规范化的特点。

“同文书”文事举措下,当时的公文类型是很丰富的。虽然从目前传世公文作品看,朝廷高层所使用的文体主要有制、诏、奏、铭等,如秦始皇除谥法制》《诏丞相隗状王绾》、秦二世《诏李斯冯去疾》、王绾《奏勋德》、李斯《奏骊山》及其以《泰山刻石》《琅邪台刻石》为代表的铭文等。与后世相比,秦代的文体类型似乎有一定的差距。但如果我们充分考虑到基层公文这一文体层面的话,就会发现当时的公文类型是相当多样的,涉及到行政事务的各个方面。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载:“封守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几讯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甲党当封守而某等脱弗占书,且有罪。’某等皆言曰:‘甲封具此,毋它当封者。’即以甲封付某等,与里人更守之,侍令。所谓封守是指查封看守“有鞫者”即有待审讯人员的家室、家产活动,是对“有鞫者”所采取的一项司法行政活动与程序。爰书中所涉及的“某”都是泛指,用于填写具体案例中的乡负责人、县丞、涉案涉事人员的名字,书中还要详细说明查封的内容、对里典四邻的咨询情况、查封后交由邻里看守代领情况。可见,这是较典型的封守爰书书写程式。《效律》:“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及籍之曰:某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气(饩)人。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啬夫免而效,效者见其封及隄(题)以效之,勿度县,唯仓所自封印是度县。终岁而为出凡曰:某廥出禾若干石,其余禾若干石。粮食问题事关国计民生,因此秦时对仓粮封存保管有严格规定。凡谷物出入数量与经手人员的姓名、职务等均须登记。这条律文中的入禾、出禾公文程式,在当时应是法定的。在里耶秦简中,也有不少简文涉及“式”的问题。如简8-235云:“为式十一牒。”牒即简牒书札的意思,所言当是关于公文的十一种范式问题。简8-94云:“群志式具此中。”“群志”是指行政事务中的不同类别,“群志式”则当是各种行政事务类别所应具有的不同公文格式。里耶秦简其他简文就分别提到了畜官课志(8-489+8-501)、仓课志(8-495)等。其中,“畜官课志”分别列有“徒隶畜牧死负、剝卖课”“徒隶畜牧畜死不请课”“马产子课”“畜牛死亡课”“畜牛产子课”“畜羊死亡课”“畜羊产子课”等课目。这些课目有可能是“畜官课志”方面的文书目录,其公文书写可能都有一定的“式”。据8-704简:“□守书曰课皆□应令式,令齮定□。”《校释》云:“前一字,应是由此可知,不同的课目对应着不同的文体程式。这说明当时的文体类型是相当丰富细化的。

在文书行政规范化过程中,秦代尤其注重公文的格式化问题。这在里耶秦简中有相当鲜明的体现。关于这一点,李学勤已初步指出简文中的文书“有固定成熟的格式,语言也很简练”。其后,汪桂海以大量的简文为例,指出:“从里耶简牍看,秦的官府往来文书无论是上行文,还是平行文、下行文,都已经具备了较为固定的程式。”为便于了解,兹录两则简文。里耶秦简8-152正面:“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少内守是敢言之:廷下御史书举事可为恒程者、洞庭上帬(裙)直,书到言。今书已到,敢言之。”背面:“四月甲寅日中,佐处以来。欣发。处手。”简8-154正面:“卅三年二月壬寅朔朔日,迁陵守丞都敢言之:令曰恒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问之,无当令者,敢言之。”背面:“二月壬寅水十一刻刻下二,邮人得行。圂手”第一简为少内回复县廷的公文;第二简是迁陵每月朔日上报买进徒隶数量的公文这些文书的起首大多直接点明发文时间,次及发文者,主要涉及其官职、名字等;其后为正文部分,叙述相关事务与问题;结尾部分写明公文发送时间与撰写、传递人员的名字;行文起讫均以带有上下层级意识的词句“敢言之”标志出来。这种格式化的公文书写方式体现了鲜明的“同文书”性质。

三、秦代文书行政制度与公文文辞、思想要求

任何一种制度与书写都深受国家思想意识的左右。秦代文书行政制度与行政公文创作更是如此。就国家思想意识而言,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奉行法家思想,本着务实不务虚的原则,否定礼义文章,反对文学言辞的修饰。《商君书·去强》云:“国有礼、有乐、有《诗》、有《书》、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辩,国有十者,上无使战,必削至亡;国无十者,上有使战,必兴至王。”《慎法》云:“彼言说之势,愚智同学之;士学于言说之人,则民释实事而诵虚词。民释实事而诵虚词,则力少而非多。”这里所说的“虚词”“言说”“有辩”等是指善于使用艺术技巧的文学言辞艺术。由这两段话可见,商鞅极其否定《诗》《书》礼乐与与言辞艺术,认为它们对国家富强有很大的损害,是蠹害国家的“六虱”。其后,韩非子继承商鞅的法家思想,更加抵制各类文学活动与纵横辩说,反对言辞文字的修饰,认为它们是社会的蠹虫,不利于实用,易腐蚀国君,有害于国家富强。“是故乱国之俗:其学者则称先王之道,以籍仁义,盛容服而饰辩说,以疑当世之法而贰人主之心。……人主不除此五蠹之民,不养耿介之士,则海内虽有破亡之国,削灭之朝,亦勿怪矣。“何谓流行?曰:人主者,固壅于其言谈,希于听论议,易移以辩说。为人臣者求诸侯之辩士,养国中之能说者,使之以语其私,为巧文之言,流行之辞,示之以利势,惧之以患害,施属虚辞以坏其主,此之谓流行。”

在崇奉法家的国家思想意识形态下,这种文辞观念必然会作为一项根本要求,渗透于文书行政制度中,致使以行政事务为主要内容的秦代公文自然多就事论事,不重文饰,基本不使用相关的文学艺术手法。这在里耶秦简相关地方公文中有比较鲜明的体现。据里耶秦简5-1“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仓守阳敢言之:狱佐辨、平、士吏贺具狱,县官食尽甲寅,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续食。雨留不能投宿齎。来复传。零阳田能自食。当腾期丗日。敢言之。”8-755至8-759“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礼谓迁陵丞:丞言徒隶不田奏曰司空厌等当坐皆有它罪耐为司寇。有书书壬手。令曰:吏仆、养、走、工、组识、守府门、

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今迁陵廿五年为县,廿九年田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司空厌等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及苍梧为郡九岁乃往岁田。厌失,当坐论,即如前书律令。七月甲子朔癸酉,洞庭叚(假)守绎追迁陵。歇手。以沅阳印行事。”8-1562:“廿八年七月戊戌朔乙巳,启陵乡赵敢言之:令令启陵捕献鸟,得明渠雌一。以鸟及书属尉史文,令输。文不(肯)受,即发鸟送书,削去其名,以予小史适。适弗敢受。即詈适。已有(又)道船中出操),以走赵,謑訽詈赵。谒上狱治,当论论。敢言之。令史上见其詈赵首篇是秦二世元年(前209)零阳县仓守阳向零阳县长官龏的呈文,主要写狱佐辨、平、士吏贺将出行具狱,需要所经县乡提供膳食的问题;次篇是洞庭郡守礼下达给迁陵县丞的文书,内容是司空厌工作失职,致使徒隶耕田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量因此要对其处以“耐为司寇”的刑罚;后篇是启陵乡负责人赵发往县廷的公文,写尉史文不愿意接受传送明渠鸟及送鸟文书的任务,打算把任务交给小史适,结果遭受拒绝,为此责骂适,并操楫叱责、辱骂,因此按照律法应当对文进行惩处。这三篇公文格式规范,行文完整,有助于弥补传世秦文过少的缺憾,可谓当时公文的代表作。但这些公文仅侧重于事务的客观描述,没有情感的蕴入,语言非常质朴,缺乏文学技巧,谈不上具有什么思想、气势等,其文学质量与艺术性自然也就比较低。

当然,如果说,地方行政公文书写人员可能存在文化、文学水平较低的因素,那么朝廷高层人员的相关文章也体现出直言其事、无意修饰的特点。如李斯《议废封建》云:周武王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淳于越《议封建》云:臣闻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今青臣又面谀,以重陛下之过,非忠臣。封建制度历史悠久,对之进行立意论证、言辞修饰是比较容易的。李斯是秦时最著名的文学家;淳于越为齐人,始皇时为博士。论文学修养,二人应是当时的文士代表。然而,二人的文章均直言其意,明确表达对封建的态度,散句单行,有质实简练的特点,没有对语言的精心加工与修饰。事实上,关于秦代文学不重修饰、直言其事的特点,刘勰已有体察。其《文心雕龙·奏启》篇云:“秦始立奏,而法家少文。观王绾之奏勋德,辞质而义近;李斯之奏骊山,事略而意迳;政无膏润,形于篇章矣。”刘勰认为王绾的《议帝号》、李斯的《上书言治骊山陵》或言辞质朴,意义浅近,或叙事简略,用意过直。这种文学特点与“法家少文”“政无膏润”有密切关系。可见,刘勰已初步认识到了以奏书为代表的秦代公文创作特点与国家的崇法思想意识、政治形态的关系。总之,作为上奏朝廷的作品,这种写作特点应是朝廷高层文人基于秦代长期以来形成的反对言辞修饰的文学态度的一种自觉追求。从这个角度说,秦代以公文为主体形态的文学作品艺术性较低,可能也和文书行政制度下文人的刻意为之有关。

作为一种维护国家政治利益的根本制度,文书行政制度要遵从秦代的思想文化政策。在思想文化政策方面,法家主张一切以法令为是,反对人的智力活动与思考,坚持“壹教”,提倡愚民政策。“壹教则下听上。”“所谓壹教者,博闻、慧、信廉、礼乐、修行、群党、任誉、清浊不可以富贵,不可以评刑,不可以独立私议以陈其上。“民愚则易治也。”法家认为,统治者应当用律法来统一思想言论,不准私自议论刑罚创立私家学说,杜绝人们的思想,以便于统治,将人们的注意力集中于耕战上。为此,统治者只需广设法官,宣明法令,以吏为师,以法为教,让民庶知道何可为、何不为即可,就能天下大治,人们根本不需要思想方面的探讨。“今先圣人为书传之后世,必师受之,乃知所谓之名。不师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议之,至死不能知其名与其意。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而各自治也。”“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秦代一统后,因受韩非子、李斯等人的影响,统治者拒绝思想探讨、以法为是的思想文化意识更加强化。始皇三十四年(前213),朝廷讨论废除分封,实行郡县制度问题。博士淳于越“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的观点,触动了秦代极为敏感的思想统治问题。李斯认为私学盛行,诸家争鸣,非议朝政,惑乱百姓,不利于法治与中央集权,因此必须焚书禁学。“臣请史官非秦纪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弃市。”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儒士指斥秦始皇刚愎自用,专任狱吏,刑杀为威。秦始皇下令御史案问,导致四百六十多名士子被“阬之咸阳”。由焚书坑儒事可见,秦代反对其他思想文化的法教政策已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深度的思想探讨已经成为秦代的文化禁区。

这种思想文化政策必然会作为文书行政的基本要求进行贯彻,用以钳制作者的思想,其结果自然容易导致秦代公文少有深思之作。且不论文化素质偏低的地方文吏,纵使是文化水平较高的朝廷高层人员,也仅仅是“皆受成事,倚辨于上”,不敢触及实质性的思想认识。这在丞相李斯身上得到了充分体现。作为吕不韦的门客与焚书政策的始作俑者,李斯显然最清楚始皇的政治用意。自始皇三十四年(前213)起,作为当时最有思想与擅长文学创作的人物,除替始皇继续撰写相关刻石外,他未曾写出有思想性、文学性的奏疏文章。其中的信息值得玩味。如其《上书言治骊山陵》:“臣所将隶徒七十三万人治骊山者,已深已极,凿之不入,烧之不燃,叩之空空,如下天状。骊山陵即始皇陵,工程巨大,极为耗费民力,其主体工程于始皇三十五年基本完成。作为主要负责人,李斯对陵墓营建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应当有清醒的认识。但通过此文可以看出,他仅是侧重于陵墓营建状态的介绍,并未言及深度的社会问题。这说明纯粹以律令为事、反对文化与思想的政策已致使当时的臣僚噤口而不敢言。对此,贾谊《过秦论》云:秦俗多忌讳之禁,忠言未卒于口,而身为戮没矣。故使天下之士,倾耳而听,重足而立,口而不言是以三主失道,忠臣不敢谏,智士不敢谋,天下已乱,奸不上闻,岂不哀哉!

当然,在皇权专制体制下,“皇帝手中的权力不存在过大和过多的问题,即皇帝的权力从制度、法律和理论上皆不存在有任何限度的问题。任何人皆不可能从制度、法律和理论上找到限制皇帝权力的合法依据”。由于皇帝与皇权力量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所以秦代文书行政制度关于言辞修饰与思想上的要求,自然也不会对皇帝所撰或以皇帝名义撰写的公文产生太大的限制作用。这导致了秦代反映皇权意志的公文大多不同于地方或臣下的公文,文学成就相对较高。秦代公文也因之呈现出两种不同的质量状态。像秦始皇《除谥法制》:“制曰:朕闻太古有号毋谥,中古有号,死而以行为谥如此,则子议父,臣议君也。甚无谓,朕弗取焉。自今已来,除谥法,朕为始皇帝,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这篇制文语言极为简练峻爽,蕴含着居高临下的皇权意志,气势凌人,体现出秦始皇对传统谥法行为的思想认识与决断,很有气度、力度。再如,据李斯《狱中上书》:画,平斗斛度量文章布之天下,以树秦之名可知李斯代表朝廷创作的《峄山刻石》《泰山刻石》《会稽刻石》等石刻文重在宣扬秦始皇的声威功业,以文章流布天下。这就决定了石刻文必然注重文采、气势。如《峄山刻石》:皇帝立国,维初在昔,嗣世称王。讨伐乱逆,威动四极,武义直方。戎臣奉诏,经时不久,灭六暴强。廿有六年,上荐高庙,孝道显明。既献泰成,乃降惠,亲巡远方。登于绎山,群臣从者,咸思攸长。追念乱世,分土建邦,以开争理。功战日作,流血于野,自泰古始。世无万数,及五帝,莫能禁止。今皇帝,壹家天下,兵不复起。灾害灭除,黔首康定,利泽长久。群臣诵略,刻此乐石,以箸经纪。”作为始皇东巡的首篇石刻文,该文歌颂了始皇统一天下的丰功伟绩,表达了群臣对他的敬仰之情,文字整饬简洁,富有气势,注重用韵,朗朗上口,可谓“疏而能壮,亦彼时之绝采也”。这些文章之所以能够成为“秦代颂美文章的典范”,被后世认可,其根本原因在于皇帝或皇权力量对秦代文书行政制度相关举措与要求的超越。

总之,为推行文书行政制度,秦代对公文的名号称谓、文体类型、规范格式等都有相关的举措与要求,构建了一套适合文书行政运作的公文话语体系与多种文体类型,使公文书写与创作首次走向了规范化、格式化的发展阶段。这标志着古代公文进入了一个以皇权意志为根本书写精神的时代。同时,秦代文书行政制度也导致了当时的公文书写与创作非常繁盛,有助于我们改变秦代“文学创作空前冷落”的传统认识。这在文中引用的《里耶秦简》相关地方公文中得到了鲜明体现。该制度在文辞修饰、思想方面的要求与限定,决定了地方或朝臣所创作的公文质量与艺术性较低,一些富有文采的文人甚至刻意为之。由于皇帝与皇权力量的无限制性,为凸显皇帝的声威功业与皇权意志,皇帝所撰或以皇帝名义撰写的公文往往能够摆脱文书行政制度相关要求与举措的限制,具有文采、气势与力度,文学成就相对较高。秦代公文因之也呈现出两种不同的质量状态。

  

  

本文原刊于《文学遗产》2018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古代、近代文学研究》2018年第8期全文转载,《文学研究文摘》2018年第3期转载3000字;《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18年第3期摘要。